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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支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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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

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

一、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
    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: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、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;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、废水(液)、废气、余热、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;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。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》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,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。

二、实行优惠政策,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
    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,按照《资源综合利用目录》执行。国家现行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文件: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字〔1994〕 001 号)、《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字〔1996〕 20 号)、《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字〔1996〕 21 号)、《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“ 资源综合利用、仓储设施 ” 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》(国税发〔1994〕008 号)等。国家将进一步研究、制订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价格、投资、财政、信贷等其他优惠政策。企业从有关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免税(费)款,要专项用于资源综合利用。

    各地区、各有关部门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重点扶持,优先立项,银行根据信贷政策,在安排贷款上给予积极支持。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资金的管理,提高资金使用效率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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